廣 東 生 龍 律 師 事 務 所 GUANGDONG SHENGLONG LAW FIRM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粤生龙法意字第 1649 号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窦金平律师、史利琼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地址:中国 广东 深圳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东路 2 号 邮编:518172 电话(传真):0755-28917891 Address:No.2 qinglin Road,Longgang District,Shenzhen Zip:518172 TEL(FAX): 0086 -755-28917891 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2 大会的通知》及 4 项议案;议案 1-4 均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文件,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 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本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均为 2024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58,382,8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493%。其 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4%。 除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前述出席会议 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确 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291,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12%。其中中小股东共 3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291,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4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6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674,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58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31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431,3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16%。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回购股份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5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937,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6%;弃权 9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8%;反对 1,638,4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9,695,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57%;弃权 9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5%;反对 1,638,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129%。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489,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06%;弃权 9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反对 3,085,2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1%。 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46,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75%;弃权 9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6%;反对 3,085,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159%。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回购股份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245,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9%;弃权 6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15%;反对 366,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002,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52%;弃权 6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5%;反对 366,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7 同意 289,079,0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5%;弃权 2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87%;反对 309,2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836,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64%;弃权 2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96%;反对 309,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840%。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的《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邹业锋 经办律师:窦金平 史利琼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