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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山: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4-005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4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就公司与大
象广告股权转让方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3)新民终 120 号《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就与 33 名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昌吉市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经法院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立案审理。

    上述部分股权转让方包括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
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罗爱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或新疆高院审理。2020
年 4 月 9 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昌吉州中院审理。

    部分股权转让方包括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正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温巧夫、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
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昆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

                                    1
限合伙)、刘柏权、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
向昌吉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高院审理;公司不服昌吉市
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向昌吉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昌
吉州中院依法裁定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
裁定书,即该案继续由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10 月 13 日,昌吉州中院
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公
司诉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昌吉州中院 2021 年 3 月 2 日立案,由于
部分被告未完成送达程序,该案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待送达
完毕后开庭审理。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6 月 17 日,该案在昌
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7 月 14 日、15 日、16
日,该案在昌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该案原定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在昌吉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因疫情管控政策,部分被告向昌吉州中院申请了延
期,该案未如期开庭。

    2021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10 月 14 日,该案在
昌吉州中院当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当日庭审程序未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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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通过“新疆移动微法院”网络平
台发送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
票》。2021 年 11 月 3 日,该案通过昌吉州中院互联网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 23
民初 23 号】,法院判决:撤销公司与 33 个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之间于 2017 年
9 月 7 日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
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案件受理费由 33 个大象
广告股权转让方分别承担等。

    2023 年 2 月 1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民事上诉状》,大象广告 17 名股
权转让方向法院提起上诉。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送达的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3)
新民终 120 号《传票》,该案定于 2023 年 07 月 05 日 10 时 30 分在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昆仑路 19 号第五审判法庭开庭。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接到法院通知,
上述诉讼案件延期开庭。

    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送达的(2023)新民终 120 号《传票》,
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于 2023 年 8 月 8 日 10 时 30 分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
仑路 19 号第三审判法庭(二楼)开庭审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8 月
28 日、2020 年 10 月 24 日、2021 年 4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6 日、2021 年 6 月
19 日、2021 年 7 月 17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0 月 19 日、2022 年 12
月 8 日、2023 年 2 月 2 日、2023 年 6 月 6 日、2023 年 7 月 5 日、2023 年 7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19-123、2020-025、
2020-071、2020-098、2021-008、2021-038、2021-045、2021-056、2021-077、
2021-079、2022-073、2023-007、2023-055、2023-064、2023-066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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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2023)新民终 120 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内容为: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温巧夫、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的上诉
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
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921972.31 元,芜湖华融渝
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100283.08 元,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0307.54 元,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已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94131.95 元,温巧夫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5615.38
元,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52770 元,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84069.23 元,光
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17394.38 元,招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1635.38 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14573.93 元,刘柏权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
费 695953.92 元,由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2023)新民终 120 号《民事裁定书》,
主要内容为:




                                     4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向十七位提出上诉的原审
被告发出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其中上诉人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苏召廷、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上诉缴
费通知书后,均未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缴纳上诉费,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减
缓免交上诉费。案件移至本院后,上诉人罗爱平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
院以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为由驳回该申
请,且罗爱平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案按上诉人苏召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案按上诉人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
诉处理;

    四、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五、本案按上诉人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六、本案按上诉人罗爱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
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
广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
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
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5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
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 120 号《民事判决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 120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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