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04月)2024-04-09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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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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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 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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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根据董事会制
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管理政策及架构,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与绩效,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
(一)与有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任何事宜有任何个人财务上的利害关
系(但作为股东具有利害关系除外);
(二)由于交叉担任董事职位而产生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存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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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在有关决议的表决时须弃权,不得参加有关决议的讨论;如
果董事会有要求时,应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与相
关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薪酬计划或方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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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绩效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至少三个工作日前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取签署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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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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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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