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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戴维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04月)2024-04-09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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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
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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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
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
定。

     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如因募
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
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
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
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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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中
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
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
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
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
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
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
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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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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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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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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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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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的;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五)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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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三十一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
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且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
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
审议后,应当披露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内容,同时
还应当披露授权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容,并按本条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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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投项
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范围内具体负
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
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但若改变募投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数量超过
公开披露资金数额 5% (含本数)的,总经理应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三十七条      募投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得
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投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
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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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八) 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 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 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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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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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或者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年度和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跟踪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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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
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五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
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
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
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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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
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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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4 年 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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