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苏大维格:苏大维格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二)14:00 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
68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1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
式依法提前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81,986,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1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8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8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议案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8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议案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8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8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议案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8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议案七: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81,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议案八:《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 选举陈林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8.02 选举仇国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8.03 选举朱志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8.04 选举邹奇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8.05 选举杨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8.06 选举蒋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议案九:《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选举殷爱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9.02 选举任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9.03 选举凌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议案十:《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01 选举倪均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10.02 选举蒋敬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60,71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9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张隽律师、龚立雯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张   隽




                                       龚立雯




                                                      202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