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日科技: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3月)2024-03-07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
券部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以及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证券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部的审
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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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如下: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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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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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
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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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公
司股份等重大事项,公司除了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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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也必须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履行自己保密的义务,
禁止泄露内幕信息。违者将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惩罚,涉及到刑事犯罪,将追
求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
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
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公司证券部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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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
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登记管理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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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行政
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
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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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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