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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方数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2024-04-27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部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
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
机构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对于董事会和本委员
会的最终责任;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
将会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
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