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3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公司调整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
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
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调整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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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
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
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有关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创意信息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前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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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参与该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
5.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2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立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9 月 11 日,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议案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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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
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
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业绩考核指标: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 业绩考核指标: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
营业收入增 净利润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 净利润增长率
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
长率目标值 目标值 长率目标值 目标值
2022 年 10% 40% 2022 年 10% 40%
2023 年 20% 70% 2023 年 20% 70%
2024 年 30% 100% 2024 年 30% 100%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
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
的实际完成比例(B) 的实际完成比例(B)
2022-2024 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 2022-2024 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
(M) (M)
当 A≥100%或 当 A≥100%或
M=100% M=100%
B≥100%时 B≥100%时
当 A<80%且 B<80% 当 A<80%且 B<80%
M=0 M=0
时 时
其他情形 M=A,B 中孰高值 其他情形 M=A,B 中孰高值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剔除本次员工持股 润,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剔除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及考核期内未来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 /员 工持 计划及考核期内未来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 /员 工持
股计划/奖励基金所涉及的股份支付影响 后数 值为 股计划/奖励基金所涉及的股份支付影响,以及公司
准。 股权投资处置收益影响后的数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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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 (三)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
场交易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信 场交易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信
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
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前五日内;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间。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根据《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持股计划》”)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
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持股计划》及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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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王 凤
赵均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