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6 证券简称:创意信息 公告编码:2024-60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28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5 人,代表股份 119,610,0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2,764,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1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16,845,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7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1 人,代表股 份 16,845,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16,845,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72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文斌先生主持,公司 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254,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24%;反对 1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1%;弃权 1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5%。 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121,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18%;反对 36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0%;弃权 1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 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97,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15%;反对 38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弃权 1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 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118,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94%;反对 35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1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 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7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8%;反对 3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9%;弃权 1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 本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62,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419%;反对 3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6%;弃权 15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 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79,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66%;反对 39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6%;弃权 13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9%。 本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7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66%;反对 3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3%;弃权 16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本议案获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52,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37%;反对 3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8%;弃权 18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 本议案获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79,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65%;反对 3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16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本议案获通过。 11、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83,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98%;反对 3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1%;弃权 16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0%。 本议案获通过。 12、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219,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35%;反对 2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7%;弃权 17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5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18%;反对 2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2%;弃权 17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9%。 本议案获通过。 13、审议《关于因子公司股权变动被动形成对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和担保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225,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82%;反对 2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3%;弃权 1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60,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1%;反对 2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2%;弃权 1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7%。 本议案获通过。 14、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调整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242,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28%;反对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4%;弃权 17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77,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90%;反对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92%;弃权 17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王凤律师和赵均砚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