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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易事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0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0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1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1
    第二节 定期报告................................................................................................................... 2
    第三节 临时报告................................................................................................................... 7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10
    第五节 监事会决议............................................................................................................. 11
    第六节 股东会决议............................................................................................................. 11
    第七节 应披露的交易 ......................................................................................................... 13
    第八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 18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3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 33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 36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 38
    第四节 信息保密制度 ......................................................................................................... 39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 40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40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40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 41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 41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42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43
第九章 附则................................................................................................................................. 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易事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省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1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包括预
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2
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制定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3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规定期
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有
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按
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阅。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5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
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
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
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
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
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6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
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相关筹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以及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
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
按照本制度以及交易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8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
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和第二章第七节、第八
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


                                 9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应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通
过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
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
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
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10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
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一)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二)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三)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节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


                                    11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
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股东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
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
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
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12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3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时,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六十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六十五条和第六


                                  14
十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六十九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规定标准
的,上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六十四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5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六十五条或者第六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七十六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
交相关文件。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
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16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未
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
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
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
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
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
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咨询负责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
其他保证;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
拟作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17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
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
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十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
行披露。


                     第八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八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八十一条规定。
    已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
关文件。
    第八十四条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18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
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八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
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
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9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九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九十三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
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
异的专项说明。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
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
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九十六条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应当按照
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该方案实施公告。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
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20
    第九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交易所安排的公告日为非
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一百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
相关文件。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
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
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
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进行
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
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21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回购股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
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如适用);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如适用),
相关股东未回复公司减持计划问询的,公司应当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一)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
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
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
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

                                   22
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
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
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
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会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
比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
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
购报告书。
    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下列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
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
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并至少公告下列内容:
    (一)出售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出售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出售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出售的价格区间;
    (五)出售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出售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23
    (六)出售所得资金的用途及使用安排;
    (七)预计出售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出售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
况的分析;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
股份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出售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回购股份的,应当在下列时
间及时披露出售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出售进展情况:
    (一)首次出售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出售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出售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出售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出售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出售均价、回购均价、出售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回购股份的,在出售期限
届满或者出售计划已实施完毕时,应当停止出售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出
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应当在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出售股份数量、比例、出售
所得资金总额与出售计划进行对照,就出售实施情况与出售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
并就本次出售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
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
使用资金总额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进行对照,就回购实
施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

                                   24
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
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
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
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
的 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
公告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
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
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
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
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
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


                                 25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
在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期结束后,公司
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
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
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
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情形时,应当
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以上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
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公司股本变动,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公司股份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形
的,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动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投资
者的权益变动情况披露公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


                                   26
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
之日起及时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公告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收购、权益变动相关的报告
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
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
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
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
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
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
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结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分次授出权益的,分次授出权益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27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对拟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
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
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
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完成后、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再次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
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
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被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申请目的、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以
及已履行和仍需履行的审议程序(适用于主动申请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与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一致行动关系(适用于债权人、股东申请情形);
    (三)破产事项被法院受理可能存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如适用);
    (四)破产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六个月
的减持计划;
    (六)后续是否进入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
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相关风险提示;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
应当披露明确的和解协议草案,并充分提示和解不成功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
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28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
见为依据,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
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公司专项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截至自查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截至自查报告披露日,公司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的承
诺事项;
    (四)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五)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及可行性。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专项自查事项进展情况,直至自查事项结束。
    第一百四十条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公司应当在收到裁定后
及时披露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
裁定后及时披露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
    (二)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提示其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29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事项时,应当按照
披露事项所涉情形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
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
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
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第一百四十五条   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制度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
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
份等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本制度和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
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交易所
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
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30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
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31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关键技术人员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32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
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保荐机构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五)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
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
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33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
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
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
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
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 12 小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34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
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


                                  35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
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
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
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36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12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37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省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
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广东省证监局等单位
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
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
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38
                         第四节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
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
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公司还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
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
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

                                  39
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
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
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
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
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
的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
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办公室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办公室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


                                   40
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
议、意见等。
    第二百零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并指派两位以上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
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41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
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42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
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百一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
广东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43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实施。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