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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时胜: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4-03-12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

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和执行

情况而定。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胜”、“公司”)近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

粤 0304 民诉前调 81559 号]等有关诉讼材料,自然人投资者彭文锋以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彭文锋

    被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东

    2、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 2023 年 11 月 3 日通过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11 月 3 日,赢时胜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于当日作出决议和公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均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原告彭文锋称,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22)粤 03 民再 75 号《民

事判决书》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作(2017)粤 0304 民初 28212 号《民事

判决书》认定,李东参与投资设立被告公司,并拥有其设立时 4%的股权。因此,

李东实为赢时胜的股东。

    彭文锋持有赢时胜 1,100 股股票,是赢时胜的股东,其获悉 2023 年 11 月 3

日,李东前往赢时胜参加股东大会,赢时胜称李东不具备合法股东身份,拒绝其

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彭文锋认为,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赢时胜未能保障股

东的合法权益,拒绝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

重大瑕疵,应予以撤销。

    二、其他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

至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

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召集人和律师

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23 年 11 月 3 日,李东未提供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根据其身份证号码也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股权登

记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全体股东名册信息中查询到“李东”的持股

信息。

    根据李东提供的判决书[(2022)粤 03 民再 75 号],判决书仅认定 2001 年

深圳市赢时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口头代持协议有效,至于 2014 年 3 月,

赢时胜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代持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

不属案件审查范围;二审对于赢时胜公司上市交易后代持协议效力的认定超出李

东的诉请范围。判决书对 2014 年赢时胜上市后的代持效力未作认定,未认定李

东为赢时胜的股东。与判决书[(2022)粤 03 民再 75 号]相关的信息可查阅公司

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再融资《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诉讼情况”。

    因此,根据判决书无法确认李东的股东身份,李东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股东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相关规定,其不符合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最

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情况,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公告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