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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利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024-04-19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含 3 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
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还应当熟悉履
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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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 3 名,其中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成员过半数为独立董事,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还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
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
和程序提出建议,并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六条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
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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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
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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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人数为 2 人以上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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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形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
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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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受托人的代理事项,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
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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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公司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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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
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
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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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的意见,及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异议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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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会议议程;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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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至少为 10 年。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后
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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