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利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19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
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
他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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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人
选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当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
及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
项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若发出通
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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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
权权限、授权期限等,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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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记录等,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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