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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利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2024-04-19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西天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
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
条限制。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
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或者现场电子通讯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若采用通讯方式,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
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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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除本制度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
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应当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
确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表示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并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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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 审议议案;

    (四) 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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