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利科技: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11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
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
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
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
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
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
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
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
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
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至各单位信息联络人处;
由信息联络人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
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
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合理解决。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 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
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
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
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组应深入
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
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
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
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
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
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
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所在的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
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
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