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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6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
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
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劲拓自
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
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
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也适用于公司下属公司(即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孙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决策权限经
批准后,再由该下属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
股权、认购增资等方式取得所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财产份额的投资行为;
   (二)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
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等进行的投资(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
高风险的金融类产品投资);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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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
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证券投资部为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
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
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等决策
参考资料。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
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
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明确如下:
    1、股东大会对下列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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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董事会对下列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
理层行使。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需遵守《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规定。
    4、本制度规定的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或向全资子公司、全资
孙公司增资的,可免于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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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部初审通过后,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
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通过后,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及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做出投资建议或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
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障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决策及投资项目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
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保证公司独立性。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简称“派出人员”),参与和影
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可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定期
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经营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起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
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公司经理办公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
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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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的下属公司需遵守《公司章程》《子公司管理
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退出和收回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退出/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转让的方式退
出/收回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的规定办理,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的相应审批决策程序。处置对外
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转让对外投资之前,证券投资部对拟转让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分析、论证,充分说明转让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为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供决策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如需)、持
续管理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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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
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同时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下属公司进
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
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下属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可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
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公司审计部可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发现
的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
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下属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
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对外投资的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下属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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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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