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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6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
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
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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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
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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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
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屏蔽内幕信息,不主动探寻内幕信息。
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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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
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当地证监局进
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4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高比例送转股份”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
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及其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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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
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
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
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3)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附件4),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
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
信息。

                                   6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
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制度: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7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8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 300400                                                                                               证券简称: 劲拓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姓名*          证件                                                                                      与公司          关系               知情 知情     知情
           国籍             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   职务*          关系人          知情日期*                       登记人
号                类型*                                                                                     关系*           类型               地点* 方式*   阶段*




      公司简称:劲拓股份                 证券代码:300400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1:表头标记星号的为必填项;表格行数不够可增加行;
     注2: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注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关系人”填写其本人姓名;
     注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
     注5:知情日期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最早日期;
     注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9
  附件2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重大事项简述: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公司简称:劲拓股份               证券代码:300400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重大事项进程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进程应分别记录;重大事项简述应包含重大事项已确定
的主要交易要素等基本情况;

注 2:参与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中分别签名。



                                                                           10
附件3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
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
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
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
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
息的人员签署《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
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
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
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
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
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11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2
附件 4
                         禁止内幕交易承诺函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
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
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
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
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
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签章: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