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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6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增强
应对各类舆情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有价证券市场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有价证券市
 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开展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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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简称“证监局”)
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在
董事会秘书管理下,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影响的舆情、社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证监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等不同类型的信息
传播载体/渠道。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各类信息传播载体/渠道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报道、传闻、
评论等信息,第一时间发现网络舆情,并对研判为敏感、重大的舆情启动应对
工作;可以通过与地方新闻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使用大数据
分析等技术工具、与媒体机构建立合作等方式完善监测手段,提升舆情监测的
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四)向社会公众公开传播信息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经必要的审批/确
认后再行发布。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等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参与公共关系、媒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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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方面的专业培训,增强媒介素养和维权能力,不断提升舆情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媒体等各方的沟通交流,
 共同做好舆情管理工作、维护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第三章 舆情管理原则及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影响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
 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媒体等各方的顺畅、有效沟通,主动通
 过法定信息披露以及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互动易问答、咨询
 电话等方式开展交流,及时、准确地传递公司的最新动态、发展战略、财务状
 况、技术创新、社会责任等信息,提升投资者对于公司价值的了解,展现公司
 良好形象。公司应当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开展适当的宣传和预期引导,
 赢得公众和投资者的信任。
    第十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公司及
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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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发现或者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第一时间对信息真伪进
行核实并评估舆情影响;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将舆情的主要内容、来源以及
刊载媒体等信息与初步核实、评估情况、应对举措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舆情工
作组报告。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
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如涉及)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答疑、来访接待等工作。充
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舆情
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五)经核实网络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网络信息平台举
报删除,或联系地方新闻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对编造、传播公司
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
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相关的拟发布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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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面临重大舆情,和/或损害
公司商业信誉,和/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通过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打假治敲”举报直通机制和网信部门平台举报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司应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并提供线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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