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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24-01-16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战
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部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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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委员会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告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
3 日须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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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表决后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
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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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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