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5 证券简称:伊之密 公告编号:2024-005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9,000 股,全部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股份。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 记录。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85)。 3、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88)。 4、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3 万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激励计划确定授予日后,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自 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 万股,激励对象由 121 人调整为 120 人,本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3.00 万股调整为 360.00 万股。 5、2020 年 12 月 30 日,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数量为 360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49 元/股,本次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的人数为 120 人。 6、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 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0,000 股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0,000 股回购注销。 8、2022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办理完成。 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4 人,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20,000 股。 9、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 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回购注销。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回购注销。 11、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 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回购注销。 13、2022 年 10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办理完 成。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2 人,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60,000 股。 14、2022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办理完 成。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1 人,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30,000 股。 15、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一个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 续。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190,4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539%。其中有 23 名激励对象因所在经营 单位层面业绩考核评定不达标,上述 23 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 制性股票部分解除限售,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5,600 股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6、2023 年 1 月 19 日,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 11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1,190,4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539%。 17、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有 23 名激励对象因所在经营单 位层面业绩考核评定不达标,上述 23 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 制 性股票部分解除限售,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5,600 股回购注销。 18、2023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办理完成。 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23 人,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65,600 股。 19、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 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回购注销。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 20、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回购注销。 21、2023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办理完 成。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1 人,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8,000 股。 22、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99,000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132%。另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定不达 标,其对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9,000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不能解除限售,将由公 司回购注销。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所制定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若因为业绩考核的原因,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能解除限售或部分 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将回购注销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份额,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鉴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定不达标,公司将对未能解除限售的 9,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数量为 9,000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从 46,857.1084 万股减至 46,856.2084 万股,注册 资本将由人民币 46,857.1084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46,856.2084 万元。 2、本次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3.49 元/股,涉及 1 名激励对象,回购数 量为 9,000 股,回购金额合计 31,410 元,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5,512,817 9.71% 44,511,567 9.50% 股权激励限售股 2,591,823 0.55% 1,583,823 0.3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23,058,267 90.29% 424,050,517 90.50% 三、股份总数 468,571,084 100.00% 468,562,084 100.00%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为公司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 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将按回购金额核销限制性股票,注销 时,根据注销的股份数量借记股本,同时按注销股份数量相对应的库存股账面价 值贷记库存股,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评定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我们同意将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回购数量为 9,000 股。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伊之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 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 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伊之密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