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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之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4-04-19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讨
论公司重大事项,以在董事会中更好地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
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四名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专门会议工作;召集人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职责与履行方式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负责研究讨论公司运营情况与重大事项,下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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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驶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
年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召集人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也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发出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情况紧急时,可临时通知,但应当进行记录。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或自行召集人;
       (五)独立董事审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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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事先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
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独立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
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独立董
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送达等方式进行
通知。


     第十二条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如成员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
只要现场与会成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成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
席会议。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投票以书面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作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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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十九条 经全部独立董事(包括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或发表意见;但除独立董事和记录人员之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时,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在场或以任何形式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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