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或“公司”)2020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对伊之密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 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同意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2574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为“本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026,084 股,发行价格为 5.29 元/股。陈敬财先生、甄荣 辉先生、梁敬华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2022 年 7 月 18 日,陈敬 财先生因病逝世,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由其配偶彭惠萍女士继承。上述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份于 2021 年 9 月 3 日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增股份限售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现限售期已 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部分股票将于 2024 年 9 月 5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关于限售股份锁定的承诺 甄荣辉先生、梁敬华先生和彭惠萍女士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发行对象,作出如下承诺:本人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1 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甄荣辉先生、梁敬华先生和彭惠萍女士在承诺期 间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 况。 (三)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甄荣辉先生、梁敬华先生和彭惠萍女士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4 年 9 月 5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34,026,08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7.2618%。 (其中,甄荣辉先生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7,608,317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数量为 1,902,079 股,其余 5,706,238 股作为高管股份继续锁定;梁敬华先生申请 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9,510,396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377,599 股,其余 7,132,797 股 作 为 高 管 股 份 继 续 锁 定 ; 彭 惠 萍 女 士 申 请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总 数 16,907,371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6,907,371 股。)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3 名。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流通 持有股份数 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可上市流通 质押、标记或冻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占公司总股 (股) (股) 股数(股) 结股份数量 本比例(%) 1 彭惠萍 17,161,291 16,907,371 16,907,371 3.61 17,161,291 2 甄荣辉 7,859,917 7,797,017 1,902,079 0.41 0 3 梁敬华 9,510,396 9,510,396 2,377,599 0.51 0 合计 34,531,604 34,214,784 21,187,049 4.52 17,161,291 四、股份变动结构表 2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例 一、有限售条 39,435,744 8.42% -21,187,049 18,248,695 3.89% 件股份 其中:高管锁 4,401,660 0.94% 12,839,035 17,240,695 3.68% 定股 首发前限售股 34,026,084 7.26% -34,026,084 0 0.00% 二、无限售条 429,126,340 91.58% 21,187,049 450,313,389 96.11% 件股份 三、股份总数 468,562,084 100.00% 0 468,562,084 100.00%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首祥 袁琳翕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9 月 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