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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2024-04-0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GLO2023SH(法)字第 08113-3 号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
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3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1
份有限公司三楼贵宾 3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与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
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 人,
持有表决权股份 92,643,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4,030,484 股)
的 31.5080%。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 92,626,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502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合计持有表决
权股份 1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根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四)《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六)《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七)《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九)《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十)《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92,64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5
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宇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良锁




                                                _____________________
                                                           尚洁



                                            日期:2024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