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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昇辉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2024-11-20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和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包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1 至 4 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前
款规定;
       (十八)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上述规定。
   (十九)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为免疑义,公司股票的发行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通知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列明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
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
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
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
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
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
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
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
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
请求的股东的,股东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
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
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如有特殊情况关联
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
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
股东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相关选举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之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