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辉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昇辉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4-12-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668 号
致: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环镇路 17 号昇辉控股有限
公司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
时会议决议公告》《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昇
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
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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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召
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
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环镇路 17 号昇辉控
股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昭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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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0,237,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678%,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17,609,1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39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628,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8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628,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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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9,860,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91%;反对 33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9%;弃权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1,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787%;反对 33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35%;弃权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57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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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9,850,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42%;反对 3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0%;弃权 4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41,1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715%;反对 3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60%;弃权 4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822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子公司新增综合授信及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9,749,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83%;反对 4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0%;弃权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39,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211%;反对 4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08%;弃权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078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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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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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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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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