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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德影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2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0816号

致: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
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徐碧纯、吕荣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
交所网站上刊载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
关联方担保并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
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接受关联
方担保并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该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股东大会事项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萧山区弘
慧路399号浙江国际影视中心14楼会议室,会议由副董事长蒋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22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
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9,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9.5411%。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738,173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6.110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除董事裘永刚先生、逄守福先生及独立董事李永明先生因工作安排
请假未出席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除高
级管理人员刘芳因工作安排请假未列席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4,337,1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 ; 反 对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2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4,337,1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 ; 反 对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2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4,337,1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 ; 反 对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2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4,337,1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 ; 反 对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2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4,337,1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 ; 反 对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2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37,1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 ; 反 对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2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37,1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 ; 反 对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2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37,1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 ; 反 对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2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37,1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 ; 反 对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2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737,1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2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出席会议的股东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   珂                                          徐碧纯




                                                      ________________
                                                           吕 荣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