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红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2024-07-10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
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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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项职权
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
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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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
额1%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
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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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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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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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
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
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并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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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答复。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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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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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需重新表决。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
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
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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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
东提名,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监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将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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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形成有关决议
后,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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