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8-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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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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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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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 14:00 如期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
县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 7 号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二期 16 号楼 13F 会
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68,431,2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9664%。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194,0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7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94,0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76%。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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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0,541,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2%;
反对 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3%;弃权 4,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10,1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760%;反对 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43%;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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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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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律师 李 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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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若瑶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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