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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生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在指定
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14:00 如期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
县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 7 号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二期 16 号楼 13F 会
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68,431,2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9664%。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9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94%。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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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9,370,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4%;
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5%;弃权 20,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3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57%;反对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895%;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48%。
    2. 《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333,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
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90%;弃权 24,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0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850%;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511%;弃权
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38%。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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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徐   晨 律师                          乔若瑶 律师




                                                 ——————————
                                                       储可凡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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