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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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年12月2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
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石家庄
沈阳郑州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合肥西安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2024年
12月10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
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68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赵积清先生主持,完成了《股东会通知》
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
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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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88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420,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16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270,98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20.751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28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49,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6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81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49,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5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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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
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127,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148%;反对213,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34%;弃
权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1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56,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86.3613%;反对213,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52%;弃权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035%。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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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顾明珠 徐诗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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