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铭智能:关于“华铭定02”回售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2024-09-05
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华铭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3
债券代码:124002 债券简称:华铭定转
债券代码:124014 债券简称:华铭定02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铭定 02”回售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债券持有人可回售全部或者
部分未转股的“华铭定 02”。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
有强制性。
2、“华铭定 02”面值:100 元/张
3、回售价格:100.217 元/张(含息、税)
4、回售条件满足日:2024 年 8 月 27 日
5、回售申报期:2024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5 日
6、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 年 9 月 12 日
7、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
等情况,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8、回售申报期内暂停转股。
9、“华铭定 02”持有人未在上述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本计息
年度(即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
市公司”)的股票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华铭定 02”转股价格(26.82 元/股)的 70%,且“华铭
定 02”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华铭定 02”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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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现将“华铭定
02”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铭定 02”回售条款概述
(一)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约定的提前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持可转
换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
期转股价格的 70%,则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
件的可转换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若
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
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各年度首次达到提前回售权行使条件时起,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债券的股东的提前回售权进入行权期,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持有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未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
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足额支付
回售价款,则上市公司需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就未足额
支付回售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回售价款×
0.03%×逾期天数。
(二)根据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定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锁定期
条款约定如下:
债券持有人申请将在华铭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华铭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
成日起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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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华铭定 02”本次回售原因及方案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华铭定 02”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完成初始登记,存续起止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转股起止日期
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目前正处于转股期,满足转股条件。
“华铭定 02”自登记完成之日起已满六个月,债券持有人所持“华铭定 02”
已满足解锁条件,且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股票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华铭定 02”转股价格(26.82 元/股)的 70%,
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约定,本计息年度(第五年)首次达到提前回售权行使条
件,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二)回售价格
1、回售价格
根据《重组报告书》约定,本次回售价格为“华铭定 02”面值加当期应计
利息,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华铭定 02”面值为 100 元/张;当期(第五年)票面利率为 1.80%;
计息天数(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即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算头不算尾)为 44 天。
(2)当期应计利息=100×1.80%×44÷365=0.217 元/张(含税)
(3)本次回售价格=100+0.217=100.217 元/张(含息、税)
2、关于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华铭定 02”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公司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回售实
际可得 100.174 元/张;对于持有“华铭定 0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217 元/张;对于持有“华铭定 02”的
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217 元/张,其他债
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债券持有人可回售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华铭定 02”。债券持有人有权选
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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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
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
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回售期结束后的 7 个交易日
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及申报方式
1、回售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华铭定 02”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5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现场申报方式向本公司进行回售申报
并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至本公司现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验证持有人身份。回
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
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
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本次回售申报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秀莲
电 话:021-57784382(转)288
电子邮箱:hmzn300462@hmmachine.com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895 号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01613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购买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的“华铭定 02”,
并由公司自行派发回售资金,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实施“华铭定 02”回售的申请;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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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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