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2024-04-27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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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关于独立意见的发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基于此,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
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
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
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
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
持股关系,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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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