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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纵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8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4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
    (七)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D 座 1211(公司第一会议室)。
    (八)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韦强先生
    (九)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48人,代表股份数191,607,49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17.9970%。其中,中小
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45人,代表股份数10,792,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1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数为
180,814,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3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45人,代表股份数10,792,90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45
人,代表股份数10,792,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7%。
    4、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 191,607,493 股,
同意股数 188,373,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123%;反
对股数 2,682,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998%;弃权股
数 5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7,559,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0.0373%;反对股数 2,682,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4.8501%;弃权股数 5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1126%。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田璧、孟庆慧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