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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四、结论意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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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思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现行有效的《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二)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第五届监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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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
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
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
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
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闫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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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其中,涉及公司公告过的表决权委
托已做合并计算处理)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61,998,52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4648%。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65名,代表公司股
份2,356,2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1958%。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268名,代表公司股份64,354,72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6606%。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
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公司增加为全资子公司提供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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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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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尚红超




                                               经办律师:

                                                            常小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