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7-11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
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拟通过额度授信的方式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授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伍亿元整(小写:500,000,000 元),其中流贷资金借款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小写:150,000,000 元),期限为 12 个月,融资资金将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海沃邦向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结算中心(以下
简称“昆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小写:
180,000,000 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贷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中海沃邦向兴业银行在不超
过人民币伍亿元额度授信下的壹亿伍仟万元流贷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同意公司为中海沃邦向昆仑银行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公司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代表公司与相关机构签订担保
合同,实际担保情况以担保合同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7 年 6 月 7 日
3、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 4、6 号 31 幢 02 号
4、法定代表人:薛云
5、注册资本:55555.56 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3748511Y
7、经营范围:陆上采油气、销售(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项目投资;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设备安装、设备维修;销售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以审核机关核
定为准)。
8、股权情况:
公司直接持有中海沃邦 30.30%股权,通过宁波耐曲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及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海沃邦 37.20%的股权,公司
合计持有中海沃邦 67.50%的股权。截至公告日,中海沃邦股权结构如下:
9、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财务指标
计) 计)
资产总额 622,796.00 576,726.86
负债总额 344,758.25 298,575.85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76,575.75 276,696.40
财务指标 2024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2,509.04 107,094.91
利润总额 -133.38 1,991.33
净利润 -145.69 1,403.31
1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兴业银行
1、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2、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被担保的主债权:兴业银行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
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以及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合同。
4、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
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
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
用等。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正式的协议,具体的担保情况、担保范围及担保
金额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7、其他股东担保及反担保情况:
中海沃邦其他股东未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
(二)昆仑银行
1、担保金额:壹亿捌仟万元整
2、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含期内利息、
逾期未付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
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每笔债务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
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
三年。
5、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正式的协议,具体的担保情况、担保范围及担保
金额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6、其他股东担保及反担保情况:
中海沃邦其他股东未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海沃邦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中海沃邦的日常经营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中海
沃邦的发展。被担保人中海沃邦为公司持股 67.5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均较低。公司能够决定被担保人中海沃邦的生产经
营、投融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充分掌握其现金流变动情况;
本次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中海沃邦的日常经营融资需求,最终用于石楼西区块煤
层气、天然气开采,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且中海沃邦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所
处天然气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中海
沃邦其他股东未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
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综上,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63,000.00 万元,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 159,231.67
万元,约占公司 202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9.31%。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
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