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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美尚: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3-15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五湖大道 9 号蠡湖科创中心北楼 22 层

   ADD: 22th Floor, North Building, Lih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No.9 Wuhu avenue, Binhu District, Wuxi, Jiangsu, China

                  电话: 0510-82765900      0510-82730965

               网站(WEB) : http://www.weihenglaw.com




                             2024 年 0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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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4)炜衡锡核查字第【0006】号

    致: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出具

《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

第 4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本所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或“公司”)的委托,就关注函所

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本

核查意见书。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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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关注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之目

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对关注函问题 1.(1)的核查意见

问题 1.(1)请结合上述《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具体用途、各相关方

权利义务约定、资金是否最终流向王迎燕、徐晶及其实际控制的账户,

明确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核查意见如下:

    据该案诉讼案卷中《借款担保合同》显示的内容可知,案涉借款

用途为临时周转,较为笼统,并不明确。

    根据该案诉讼案卷中卓诚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以及瑞德公司提

供的收款和转款凭证,能够证明案涉借款从卓诚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公

司支付至瑞德公司银行账户,再由瑞德公司转入光大银行的指定账户。

能够与王迎燕女士所称的该笔借款用于其个人代美尚生态归还光大

银行的贷款的事实相互印证。上述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8 号”)第五条规定

的资金占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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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关注函问题 1.(2)的核查意见

问题 1.(2)请说明公司无法核实上述个人借款协议上有公司盖章的

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公司内部对于签订借款合同的风险控制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制度规则制定、内部审批流程等,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安

排是否完善,是否有效控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 2021 年 4 月美尚生态盖章申请流程记

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美尚生态合同会签流程记录等材料,未发现任

何案涉借款协议签订相关的记录;

    (二)、根据王迎燕女士回复公司函询的内容,其陈述王迎燕、

徐晶均未在案涉借款协议上盖章,也未安排公司人员进行盖章;

    (三)、审理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就案涉借款协议的签订事实

进行查证,判决书中对借款协议的签订事实也未作出说明。

    综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无法核实上述个人借款协议上有公司盖

章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金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办律师认为

公司已经在公司治理方面针对合同签订、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定了相关

制度。该问题的其他事项不是律师的执业范畴,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发

表核查意见。

    三、对关注函问题 1.(3)的核查意见

    问题 1.(3)请说明《债务豁免协议》各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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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潜在安排、是否与本次《债务豁免协议》构成一

揽子交易,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协议或安排的具体内容,并结合王

迎燕、徐晶资信及财务状况、本次债务豁免事项各相关方其他协议或

安排情况,说明王迎燕、徐晶履约能力,公司未来是否存在被追偿债

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的回复,各方不存在其他应披

露未披露的协议或潜在安排。在没有任何其他与《债务豁免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的前提下,本

所经办律师认为:

    1、根据《债务豁免协议》5.1 条的约定,现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

团)有限公司和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均已盖章,王迎燕和徐晶

也均已签字,《债务豁免协议》已经生效;

    2、根据《债务豁免协议》2.1 条的约定,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

团)有限公司向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债务豁免的意思表

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属

于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单方意思自治的情形,该意思表

示也已经送达协议的其他方,即债务豁免的法律事实已经形成并发生

效力;

    3、根据《债务豁免协议》5.2 条和 5.3 条的约定,协议需要各方

协商一直方可变更、修改或解除,就公司核实的情况看,协议各方未

进行其他约定,本协议不存在变更、修改或解除的情形,美尚生态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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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已经

被豁免,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已经消灭,公司未来

不存在被追偿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

    四、对关注函问题 1.(4)的核查意见

    问题 1.(4)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十条金融负债定义,说明本次债务豁免的现时义务是否已解除,是

否符合终止确认相关负债的条件,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公司未来是否存在被追偿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

    核查意见如下:

    在没有任何其他与《债务豁免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协议或约定

的前提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债务豁免协议》已生效,本次债务豁

免的现时义务已解除,《债务豁免协议》相关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

定和监管要求。《债务豁免协议》不存在变更、修改或解除的情形,

公司未来不存在被追偿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

能。

    五、对关注函问题 2.(1)的核查意见

   问题 2.(1)请说明上述诉讼形成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要内

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各相关方权利义务约定等,是否存在未披

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预计负债

等情况,公司就上述借款或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情况,并进一步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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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在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

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瑞德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形,该事项不

属于《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五条规定的资金占用的情形;

   2、公司在与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鑫小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合同显示存在公司未经董事会

决议为他人违规担保的情形,因借款人与兴鑫小贷达成和解并归还了

借款,该事项不属于《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五条规定的资金占用的情

形;

   3、公司在与江苏新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合

同中显示借款人签字盖章处有公司名称但未有公司盖章,本所经办律

师认为不存在未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的情况;

   4、公司在与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中,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了案件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等,根据保理

合同,美尚生态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美尚生态提供保理服

务,王迎燕和徐晶作为连带保证人为美尚生态对保理事项进行担保,

该事项不存在未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的情况;

   5、公司在与倪郡苓民间借贷纠纷中,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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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显示借款人抬头处有公司盖章,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属

于债务加入,参照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属于公司为

控股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该事项不属于《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五条

规定的资金占用的情形。

    六、对关注函问题 2.(2)的核查意见

   问题 2.(2)请说明上述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原告诉讼请求、诉

讼标的金额、所处阶段、判决及执行情况,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期间、科目及金额等),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并进一步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诉

讼情况。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与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前披露的诉讼事项核对后,经办律师发现除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东林支行与美尚生态、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迎燕、

徐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披露外,其他诉讼事项包括无锡市锡山

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新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

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倪郡苓等主体与美尚生态的诉讼纠纷均未

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公司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

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7 / 27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涉及金额         案件进展                                     执行情况                 是否
号                                                                    (元)                                                                                 披露
806   江苏银行   美尚生态、   金融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      106,187,290.48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法院调取相关法律文   审理中                   已披
      股份有限   无锡瑞德纺   借款   还原告借款本金 98,271,380 元                      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                                露
      公司无锡   织服装设计   合同   及逾期罚息 7,915,910.48 元                        院,案号:(2024)苏 0213 民初 1667 号,
      东林支行   有限公司、   纠纷   (截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                    该案在审理中。
                 王迎燕、徐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
                 晶                  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237,173 元;3、请求判令被
                                     告三、四对被告一、二上述第
                                     1、2 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4、诉讼费由四被告共
                                     同承担。
117   无锡农村   无锡瑞德、   金融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      20,701,260.67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3   未披
3     商业银行   美尚生态、   借款   本金 2,000 万元、期内欠息                         案号:(2022)苏 0211 民初 2042 号,法院     日执行,案号:           露
      股份有限   江苏**企业   合同   67,666.67 元、逾期罚息                            判决如下:1、被告无锡瑞德于本判决生效后      (2023)苏 0211 执
      公司       咨询管理有   纠纷   55,825 元(截至 2022 年 1 月                      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并支付期      3138 号,于 2023 年
                 限公司、徐          21 日)、律师代理费 577,769                       内欠息 67,666.67 元,逾期罚息截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限制高消
                 晶、王迎燕          元;2、判决对被告一的上述债                       1 月 21 日为 55,825 元;2、被告瑞德于本判    费,于 2023 年 11 月
                                     务,被告二-五承担连带清偿责                       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577,769       14 日执行终本。
                                     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                       元。3、就被告无锡瑞德上述第一、二项付款
                                     担。                                              义务,被告江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徐晶、王迎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就被告
                                                                                       无锡瑞德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
                                                                                       美尚生态对被告无锡瑞德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
                                                                                                                                                  核 查 意 见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5,30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0,306 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美尚生态在 75,153 范围内负担)。二审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机构为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2)苏 02 民终 7598 号,法院判决如
                                                                                     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
                                                                                     75,153 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117   江苏新纺   王迎燕、徐   民间   1、请求判令王迎燕和徐晶向原     18,689,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该案件已判决,控股       未披
4     实业股份   晶、赣州**   借贷   告归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                     案号:(2023)苏 0213 民初 4200 号,法院    股东个人案件。借款       露
      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合   纠纷   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 2023 年                    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美尚生态已不      合同中显示借款人签
                 伙企业(有          3 月 15 日为 3,151,000 元);                   属于被告。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判决如   字盖章处有公司名称
                 限合伙)、          2、赣州**公司与王迎燕、徐晶                     下:1、王迎燕、徐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但未有公司盖章,公
                 上海**发展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 上海**                      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逾期利     司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          公司、无锡***公司对被告王迎                     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无锡**咨询          燕、徐晶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                      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 143,194 元,由王
                 有限公司            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迎燕、徐晶共同承担。
                                     由王迎燕、徐晶、赣州**公
                                     司、上海**发展有限公司、无
                                     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17   湖南中盈   成都市**开   保理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     50,543,17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该案件       未披
5     梦想商业   发建设有限   合同   告到期应收账款债权本金人民                      案号:(2021)湘 0104 民初 16438 号,法院   不会进入法院执行阶       露
      保理有限   公司、美尚   纠纷   币元 47,100,000 元及逾期付款                    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进行财产保全,于 2022   段。
      公司       生态、王迎          违约金人民币 2,953,170,合                      年 4 月 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
                 燕、徐晶            计人民币 50,053,170 元;2、                     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不能                      诉,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解除对被告城都市



                                                                            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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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全额回购                     **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于 2022 年
                                     义务,按原告未获清偿的债务                     5 月 25 日准许原告撤诉。
                                     余额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请
                                     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
                                     二的上诉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
                                     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
                                     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490,000
                                     元;5、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
                                     案全部诉讼费用。
117   倪郡苓     王迎燕、徐   民间   1、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      20,667,8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该案件已判决,公司     未披
6                晶、美尚生   借贷   2,000 万元及利息,赔偿律师                     案号:(2022)苏 0213 民初 1466 号,法院于    不承担责任。           露
                 态           纠纷   费损失 667,800 元;2、案件受                   2022 年 8 月 15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
                                     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如下:王迎燕、徐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2,000 万
                                                                                    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165,689 元,由原告
                                                                                    负担 7,038 元,由王迎燕、徐晶负担 158,651
                                                                                    元。
117   无锡市锡   陈**、美尚   金融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    3,020,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       陈**已归还借款,公     未披
7     山区兴鑫   生态、无锡   借款   款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022)苏 0281 民初 7831 号,法院于 2022    司已解除担保责任。     露
      农村小额   瑞德纺织服   合同   2、依法判令原告因实现债权的                    年 7 月 2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贷款有限   装设计有限   纠纷   律师代理费 13 万元和担保保函                   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350 万元或查封、扣
      公司       公司、江苏          7,000 元由被告一负担; 3、                     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 年 8 月 22 日法院
                 **企业咨询          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                     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陈**结
                                     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                     欠原告借款本金 300 万元,于 2022 年 10 月



                                                                          10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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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有限公          两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8 日支付 100 万元,2022 年 11 月 28 日支付
                 司、王迎燕          4、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                    1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28 日支付 100 万
                                     费由被告负担。                                 元;2、陈**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 13 万元,
                                                                                    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付清;3、本案案件受
                                                                                    理费减半收取 17,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保函费 7,000 元,共计 29,400 元,由原告负
                                                                                    担 9,400 元,陈**负担 20,000 元,陈**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前支付; 4、上述所有款
                                                                                    项陈**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承担逾期利息和
                                                                                    罚息;5、美尚生态、无锡瑞德、江苏**企业
                                                                                    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王迎燕对陈**上述所有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7   无锡市锡   杜**、美尚   金融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    3,020,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        杜**已归还借款,公    未披
8     山区兴鑫   生态、无锡   借款   款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和罚                      (2022)苏 0281 民初 7828 号,法院于 2022     司已解除担保责任。    露
      农村小额   瑞德、江苏   合同   息;2、依法判令原告因实现债                    年 7 月 2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贷款有限   **企业咨询   纠纷   权的律师代理费 13 万元和担保                   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350 万元或查封、扣
      公司       管理有限公          保函 7,000 元由被告一负担;                    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 年 8 月 22 日法院
                 司、王迎燕          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                    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杜**结
                                     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                     欠原告借款本金 100 万元,于 2022 年 9 月 15
                                     述两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                       日前付清;2、杜**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 13
                                     任;4、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                    万元,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前付清;3、本案
                                     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函费 7,000 元,共计 29,400
                                                                                    元,由原告负担 9,400 元,杜**负担 20,000
                                                                                    元,杜**于 9 月 15 日前支付原告;4、上述
                                                                                    所有款项杜**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承担逾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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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利息和罚息;5、美尚生态、无锡瑞德、江
                                                                                    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王迎燕对杜**
                                                                                    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7                                                                 1,607,007.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0
9                                                                                   案号:(2021)皖 1103 民初 3849 号,法院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林地承包                                                                日作出(2022)皖
      安徽省滁                                                                      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林业   费 1,489,988 元及逾期付款违                                                                1103 执 148 号《执行
      州市南谯   滁州美尚生                                                         内支付原告林地承包费 1,489,988 元及逾期
                              承包   约金 97,019 元;2、判决被告                                                                裁定书》、《执行通       未披
      区章广镇   态景观有限                                                         付款利息;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合同   支付原告律师费 2 万元;3、本                                                               知书》,原告于 2023      露
      章广村村   公司                                                               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20,000 元;3、案件受理
                              纠纷   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                                                                   年 2 月 17 日出具《款
      民委员会                                                                      费 19,263 元,减半收取计 9,631.5 元,保全
                                     担。                                                                                       项结清承诺书》,该
                                                                                    费 5,000 元,合计 1,4631.5 元,由被告承
                                                                                                                                案件已解决。
                                                                                    担。
118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    2,526,454.16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
0                                    金 2,464,833.33 元;2、判令                    号:(2021)内 0725 民初 1084 号,法院判    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22
      呼伦贝尔   陈巴尔虎旗          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内利息                     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日作出(2021)内
                              借款
      市子田商   草原产业生          61620.83 元;以上合计                          给付原告借款本金 2,464,833.33 元及利息      0725 执 1364 号《执行    未披
                              合同
      贸有限责   态科技有限          2,526,454.16 元;3、判令被                     61,620.83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结案通知书》,本案       露
                              纠纷
      任公司     公司                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          执行完毕,予以结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                      27,011.64 元,减半收取 13,505.82 元,由被   案。
                                     费。                                           告负担。
118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162,231.2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劳动人事争
                                                                                                                                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1
1                滁州美尚生   劳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7,897 元;                   议仲裁委员会,案号:滁南劳人仲案[2021]
                                                                                                                                日作出(2022)皖         未披
      李院华     态景观有限   人事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第 241 号。裁决如下:1、双方解除劳动关
                                                                                                                                1103 执 2675 号《执行    露
                 公司         争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8,598                    系,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
                                                                                                                                通知书》、《执行裁
                                     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明;2、被申请人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12 / 27
                                                                                                                                               核 查 意 见




                                     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45,031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定书》;于 2022 年 12
                                     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40,680 元。后公司不服上诉,受理机构为滁     月 2 日执行终本。
                                     支付医疗费 13,462 元; 5、裁                   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皖
                                     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                     1103 民初 484 号,判决如下:1、原告滁州美
                                     伙食补助费 1,080 元; 6、裁                    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
                                     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                     院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原告滁州美
                                     费 6,163.2 元。                                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院
                                                                                    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0,680 元; 3、驳
                                                                                    回原告滁州美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118                                  1,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林地    1,059,974.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来安县人民法院,案号:
2                                    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将合                     (2022)皖 1122 民初 579 号,法院于 2022
                                     同范围内上种植的苗木立即移                     年 3 月 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走,返还林地;2、判令被告立                    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
      滁州林源                       即支付租金 971,250 元及逾期                    计 12,170 元,由原告承担。
                 来安县美尚   租赁                                                                                              原告已撤诉,该案件
      林业投资                       利息损失 88,724 元,两项暂计                                                                                        未披
                 生态苗木有   合同                                                                                              不会进入法院执行阶
      开发有限                       为 1,059,974 元;3,判令被告                                                                                        露
                 限公司       纠纷                                                                                              段。
      公司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原合同
                                     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占
                                     用林地期间的占用费;4、本案
                                     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
                                     担。
118              江苏绿之源   建设                                  2,737,914.53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                                                                2022 年 8 月 23 日法院
3     莒县国政   生态建设有   工程                                                  (2022)鲁 1122 民初 1206 号,法院一审判
                                     工程款 2,737,914.53 元及利                                                                 作出(2022)鲁 1122      未披
      水利工程   限公司(以   施工                                                  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
                                     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                                                                执 2410 号《执行通知     露
      有限公司   下简称“绿   合同                                                  支付工程款 2,707,608.28 元及利息;2、驳
                                     被告承担。                                                                                 书》。
                 之源”)     纠纷                                                  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申请费 5,000 元及案



                                                                          13 / 27
                                                                                                                                               核 查 意 见




                                                                                    件受理费 15,482 元,由绿之源负担。 被告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受理机构为山东省日照
                                                                                    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 11 民终 1378
                                                                                    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上诉费 2,276 元由绿之源承担。
118                                                                 1,030,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
4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2022)鲁 1122 民初 4563 号,法院判决如
                              民间
      瀚森园林                       100 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                    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    未披
                 绿之源       借贷
      有限公司                       支付原告律师费 3 万元;3、本                   告借款 100 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 3 万       执行阶段。            露
                              纠纷
                                     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元。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减半收取 6,9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均由被告负担。
118                                                                 475,194.38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安吉县人民法院,案号:
5                                                                                   (2023)浙 0523 民初 1013 号,法院调解如
                                                                                    下:1、程欢平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前支付原
                                                                                    告货款 40,000 元,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支付律师代理费 18,400 元;2、绿之源生于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 401,101.44
      安吉彩虹   程欢平、第   买卖   441,101.44 元,并赔偿利息损                    元;3、如绿之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    未披
      绿化工程   三人:绿之   合同   失;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                    务,则由程欢平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前向原
                                                                                                                                 执行阶段。            露
      有限公司   源           纠纷   师代理费 18,400 元;3、被告                    告代付货款 401,101.44 元,程欢平实际代付
                                     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后,有权向绿之源追偿;4、如程欢平按上述
                                                                                    协议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
                                                                                    原告有权自程欢平任一期逾期之日起申请强
                                                                                    制执行,并有权要求程欢平支付违约金
                                                                                    15,692.94 元;5、本案受理费 42115 元(已
                                                                                    减半)由程欢平负担。



                                                                          14 / 27
                                                                                                                                              核 查 意 见




118                                                                 918,093.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6                                                                                   案号:(2021)苏 0211 民初 6166 号,法院   16 日作出(2021)苏
      锡山区云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
                              票据                                                  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     0211 执 3422 号《执行    未披
      林福君工   美尚生态            918,093 元及利息;本案诉讼
                              纠纷                                                  原告支付票据款 918,093 元及利息损失;案    通知书》、《执行裁       露
      程队                           费用由被告承担。
                                                                                    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1,491 元,由被告承   定书》,于 2022 年 3
                                                                                    担。                                       月 15 日执行终本。
118                                                                 1,263,115.74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10
7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                     案号:(2022)苏 0211 民初 1822 号,法院   日作出(2023)苏
      无锡昆睿
                              票据   金额 1,263,115.74 元及其该款                   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     0211 执 542 号《执行     未披
      建设工程   美尚生态
                              纠纷   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1,263,115.74 元及利息损   通知书》、《执行裁       露
      有限公司
                                     承担。                                         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8,084 元,由被    定书》,于 2023 年 3
                                                                                    告承担。                                   月 29 日执行终本。
118                                                                 250,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8     惠山区堰                票据                                                  案号:(2022)苏 0211 民初 8067 号,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桥桂军金                追索                                                  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       未披
                 美尚生态            票据金额 25 万以及该款利息损
      属材料经                权纠                                                  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 25 万元及利     执行阶段。               露
                                     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营部                    纷                                                    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25 元,由被告
                                                                                    承担。
118                                                                 350,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9                美尚生态、   票据                                                  案号:(2022)苏 0211 民初 8735 号,法院
      江苏爱中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
                 昌宁县美尚   追索                                                  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       未披
      建设工程                       付票据金额 35 万以及该款利息
                 生态景观有   权纠                                                  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 3 万元及利      执行阶段。               露
      有限公司                       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限公司       纷                                                    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900 元,由美尚
                                                                                    生态承担。




                                                                          15 / 27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诉讼情况属于

无法核查事项,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七、对关注函问题 2.(3)的核查意见

   问题 2.(3)请结合公司就有关借款或担保事项的知悉时点和途

径,公司与无锡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上诉实际履行内部审议

程序情况,公司董事长是否知悉相关审议、是否主导并认可,是否征

得董事会整体同意等,说明你公司就借款或担保以及相关诉讼未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地披露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是否存在重

大遗漏。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公司的披露信息,认为

公司存在未将公司与无锡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披露的

违规事项,本次补充披露的公司与无锡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涉及的内容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八、对关注函问题 3.(1)的核查意见

   问题 3.(1)请说明衡南煜盟穿透后的股东及最终出资人,并说明

其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gsxt.gov.cn)查询的结果,衡
                                                    核 查 意 见



南煜盟 100%控股股东为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联盟能源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00%控股股东为华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储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上海恒航科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股 70%)

和福州市智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占股 30%),上海恒航科昌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100%控股股东为中國長興宏達電投集團有限公司,中國

長興宏達電投集團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具体情况无法查询。

   根据衡南煜盟的回复,衡南煜盟由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中联盟能源”)100%控股。中联盟能源为华储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华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华储科技的股东为上海恒航科

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70%股权)、福州市智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智睿公司持有 30%股权),智睿公司的股东为两名自然人,持

股分别为叶丽芳持有 49%、叶彬持有 51%。华储科技股东已形成决议,

由智睿公司全权负责华储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拥有重要事项决策

权。因此,衡南煜盟系智睿公司所实际控制,穿透后则为自然人叶彬

所实际经营管理及出资。

   结合公开渠道可查询信息以及衡南煜盟的回复,本所经办律师认

为衡南煜盟穿透后的股东及最终出资人与美尚生态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或

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九、对关注函问题 3.(2)的核查意见

   问题 3.(2)请说明上述光伏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是否约定联合体授

权签订合同的安排,联合体成员是否签订相关利益分配的协议,如是,

                               17 / 27
                                                    核 查 意 见



说明相关安排或协议的具体内容;如否,说明仅存在联合体成员授权

文件即签署样本段合同是否实质改变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投标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光伏项目招投标文件,未发现有约定联合体

成员授权签订合同安排,联合体成员亦未签订相关利益分配的协议。

联合体成员授权签订合同未背离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符合

《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体双方在投标前签订了联

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了各方承揽的工程内容和范围。联合体成

员授权签署样板段合同未改变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揽的内容和

范围,所以未实质性改变中标结果,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十、对关注函问题 3.(3)的核查意见

   问题 3.(3)请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8 号)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住建部令第

86 号)第二条的规定,说明上述样板段合同是否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

项目,是否已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如是,说明取得的具体时间;

如否,说明仍未办妥的具体原因、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前期收入确认是否审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有关规定。

    核查意见如下:

   样板段合同所涉项目为光伏发电站建设项目,属于新能源项目,

项目总投资 1500 万左右。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18 / 27
                                                    核 查 意 见



建部令第 18 号)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住

建部令第 86 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新能源项目必须实行监理,样板段合

同所涉项目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情形。

   样板段合同所涉项目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条规定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必须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结合发包方的回复,该项目所在地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项目不属于建筑及市政基础工程,因此该

项目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综上,样板段合同所涉项目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情形,无须办

理施工许可证,所涉项目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本问题的其他事项不属于律师执业范畴,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十一、对关注函问题 3.(4)的核查意见

   问题 3.(4)请说明上述总承包方是否具备直接实施专业分包合同

内容的相关资质和履约能力,如是,请补充说明进行专业分包的原因

及合理性。

    核查意见如下:

    上述总承包方是否具备直接实施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的相关资质

和履约能力本所律师无法核查。根据总承包方的中标情形,可推断总

承包方具备直接实施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的相关资质和履约能力。

    十二、对关注函问题 3.(5)的核查意见

   问题 3.(5)请结合《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说明上述总承

                             19 / 27
                                                   核 查 意 见



包方是否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本次分包,是否已取得建设单位认可

及具体时点,是否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总承包合同涉及总承包方的商业秘密,经办律师

无法获取总承包合同内容,无法核查。

    十三、对关注函问题 3.(6)的核查意见

   问题 3.(6)请按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分类列式上述工程项目成

本,说明成本核算依据、核算方法,并说明公司成本投入与实际工程

进度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控制工程进度从而调节收入的情形。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问题所涉事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

核查意见。

    十四、对关注函问题 3.(7)的核查意见

   问题 3.(7)请结合上述工程项目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缴纳政策、申

报和缴纳情况,说明相关税金确认和计量依据,税务处理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规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问题所涉事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

核查意见。

    十五、对关注函问题 4.(1)的核查意见

   问题 4.(1)请说明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

诉求、诉讼阶段、涉案金额、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20 / 27
                                                 核 查 意 见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信息如

下:




                           21 / 27
序                                                        涉及金额                                                                                    是否披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执行情况
号                                                        (元)                                                                                      露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签收由无锡市中级人
                                                                                                                        民法作出的(2023)苏 02 执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
                                                                                                                        627 号《执行裁定书》和《执
      无锡                                                                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
                                                                                                                        行通知书》,责令公司依法
      市瑞                                                                号:锡仲(2023)字第 0349 号,公司于 2023
                        建设                                                                                            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相应的
      景城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年 9 月 14 日现场获取《调解书》,调解如下:
                        工程                                                                                            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无
215   市服   美尚生态          工程款和苗木款共计及承担   23,371,627.29   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                                              已披露
                        分包                                                                                            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
      务有                     本案仲裁费用。                             12,936,331.44 元,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一
                        合同                                                                                            2023 年 10 月 27 日执行,案
      限公                                                                次性支付原告 7,584,000 元苗木采购款,保全
                                                                                                                        号(2023)苏 0211 执 5944
      司                                                                  费 5,000 元、仲裁费 128,884 元由美尚生态承
                                                                                                                        号,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
                                                                          担。
                                                                                                                        知,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限制高消费,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执行终本。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获
      无锡                                                                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      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瑞                                                                号:锡仲(2023)字第 0350 号,公司于 2023     作出的(2024)苏 02 执 30
                        建设
      景城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年 11 月 14 日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    号《执行裁定书》。公司于
                        工程
216   市服   美尚生态          工程款及承担本案仲裁费     3,997,004.35    尚 生 态 确 认 结 欠 原 告 剩 余 工 程 款     2024 年 1 月 31 日获悉无锡    已披露
                        分包
      务有                     用。                                       3,997,004.35 元,如美尚生态未按照还款方案     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合同
      限公                                                                还款,原告可就上述款项及仲裁费、保全费向      《执行通知书》、《执行裁
      司                                                                  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保全费 5,000 元及仲裁     定书》,案号:(2024)苏
                                                                          费 32,010 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0211 执 507 号。
                                                                                                                                                 核 查 意 见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院,案号:(2021)苏 0891 民初 2350 号,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                   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
       淮安                                                                                                               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作
                           建设   付原告工程款 2,700 万元;                   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
       市新   美尚生态、                                                                                                  出(2022)苏 0891 执 770 号
                           工程   2、判令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                   6,416,688.63 元;2、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建
       时代   淮安市城建                                                                                                  《执行通知书》,已于 2022
1008                       施工   建设有限公司在欠被告工程    27,000,000.00   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美尚生态                                              已披露
       劳务   开发建设有                                                                                                  年 3 月 15 日将(2021)苏
                           合同   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请承担                    6,416,688.63 元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
       有限   限公司                                                                                                      0891 民初 2350 号民事判决
                           纠纷   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                   款义务。案件受理费元 176,800 元,变更后
       公司                                                                                                               书执行完毕,现结案。
                                  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56,716 元, 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61,716 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淮安市城
                                                                              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安徽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滁
                                                                              案号:(2021)皖 1103 民初 3849 号,法院
       州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林地承                                                               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作
                                                                              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南谯                林业   包费 1,489,988 元及逾期付                                                               出(2022)皖 1103 执 148 号
              滁州美尚生                                                      内支付原告林地承包费 1,489,988 元及逾期
       区章                承包   款违约金 97,019 元;2、判                                                               《执行裁定书》、《执行通
1179          态景观有限                                       1,607,007.00   付款利息;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未披露
       广镇                合同   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2 万                                                               知书》。原告于 2023 年 2 月
              公司                                                            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20,000 元;3、案件受理
       章广                纠纷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17 日出具《款项结清承诺
                                                                              费 19,263 元,减半收取计 9,631.5 元,保全
       村村                       由被告承担。                                                                            书》,该案件已解决。
                                                                              费 5,000 元,合计 1,4631.5 元,由被告被告
       民委
                                                                              承担。
       员会




                                                                         23 / 27
   与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披露的诉讼事项核对后,经办律

师发现就淮安市新时代劳务有限公司与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

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

广镇章广村村民委员会与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

纠纷案件,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对关注函问题 4.(2)的核查意见

   问题 4.(2)请说明公司与上述苗木客户销售苗木是否为通过“以

物抵债”方式偿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务,结合有关苗木定价公

允性、实际流转情况等,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说明公

司相关收入是否应当予以扣除及其判断依据,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

情况。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苗木客户与公司签订的苗木

销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上述苗木客户销售苗木并非是通过

“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务。本问题的其他事

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十七、对关注函问题 5 的核查意见

    问题 5 请结合问题 1 至 4 说明公司前期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对公司过往年度的财务报告

    真实性、准确性产生重大影响,是否需要对以往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追溯调整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核查意见如下:
                                                  核 查 意 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问题所涉事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

核查意见。

   十八、对关注函问题 6 的核查意见

   问题 6 请结合问题 1 至 5 说明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是

   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如是请披露更正情况,

   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

司本次回函补充披露了之前未及时披露的事项。

  本核查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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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高晓春



经办律师:

              吴少峰                   罗雯俊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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