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五湖大道 9 号蠡湖科创中心北楼 22 层 ADD: 22th Floor, North Building, Lih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No.9 Wuhu avenue, Binhu District, Wuxi, Jiangsu, China 电话: 0510-82765900 0510-82730965 网站(WEB) : http://www.weihenglaw.com 2024 年 03 月 核 查 意 见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4)炜衡锡核查字第【0006】号 致: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出具 《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 第 4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本所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或“公司”)的委托,就关注函所 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本 核查意见书。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 / 27 核 查 意 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关注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之目 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对关注函问题 1.(1)的核查意见 问题 1.(1)请结合上述《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具体用途、各相关方 权利义务约定、资金是否最终流向王迎燕、徐晶及其实际控制的账户, 明确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核查意见如下: 据该案诉讼案卷中《借款担保合同》显示的内容可知,案涉借款 用途为临时周转,较为笼统,并不明确。 根据该案诉讼案卷中卓诚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以及瑞德公司提 供的收款和转款凭证,能够证明案涉借款从卓诚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公 司支付至瑞德公司银行账户,再由瑞德公司转入光大银行的指定账户。 能够与王迎燕女士所称的该笔借款用于其个人代美尚生态归还光大 银行的贷款的事实相互印证。上述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8 号”)第五条规定 的资金占用情形。 2 / 27 核 查 意 见 二、对关注函问题 1.(2)的核查意见 问题 1.(2)请说明公司无法核实上述个人借款协议上有公司盖章的 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公司内部对于签订借款合同的风险控制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制度规则制定、内部审批流程等,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安 排是否完善,是否有效控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 2021 年 4 月美尚生态盖章申请流程记 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美尚生态合同会签流程记录等材料,未发现任 何案涉借款协议签订相关的记录; (二)、根据王迎燕女士回复公司函询的内容,其陈述王迎燕、 徐晶均未在案涉借款协议上盖章,也未安排公司人员进行盖章; (三)、审理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就案涉借款协议的签订事实 进行查证,判决书中对借款协议的签订事实也未作出说明。 综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无法核实上述个人借款协议上有公司盖 章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金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办律师认为 公司已经在公司治理方面针对合同签订、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定了相关 制度。该问题的其他事项不是律师的执业范畴,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发 表核查意见。 三、对关注函问题 1.(3)的核查意见 问题 1.(3)请说明《债务豁免协议》各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应 3 / 27 核 查 意 见 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潜在安排、是否与本次《债务豁免协议》构成一 揽子交易,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协议或安排的具体内容,并结合王 迎燕、徐晶资信及财务状况、本次债务豁免事项各相关方其他协议或 安排情况,说明王迎燕、徐晶履约能力,公司未来是否存在被追偿债 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的回复,各方不存在其他应披 露未披露的协议或潜在安排。在没有任何其他与《债务豁免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的前提下,本 所经办律师认为: 1、根据《债务豁免协议》5.1 条的约定,现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 团)有限公司和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均已盖章,王迎燕和徐晶 也均已签字,《债务豁免协议》已经生效; 2、根据《债务豁免协议》2.1 条的约定,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 团)有限公司向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债务豁免的意思表 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属 于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单方意思自治的情形,该意思表 示也已经送达协议的其他方,即债务豁免的法律事实已经形成并发生 效力; 3、根据《债务豁免协议》5.2 条和 5.3 条的约定,协议需要各方 协商一直方可变更、修改或解除,就公司核实的情况看,协议各方未 进行其他约定,本协议不存在变更、修改或解除的情形,美尚生态景 4 / 27 核 查 意 见 观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已经 被豁免,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已经消灭,公司未来 不存在被追偿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 四、对关注函问题 1.(4)的核查意见 问题 1.(4)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十条金融负债定义,说明本次债务豁免的现时义务是否已解除,是 否符合终止确认相关负债的条件,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公司未来是否存在被追偿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 核查意见如下: 在没有任何其他与《债务豁免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协议或约定 的前提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债务豁免协议》已生效,本次债务豁 免的现时义务已解除,《债务豁免协议》相关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 定和监管要求。《债务豁免协议》不存在变更、修改或解除的情形, 公司未来不存在被追偿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 能。 五、对关注函问题 2.(1)的核查意见 问题 2.(1)请说明上述诉讼形成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要内 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各相关方权利义务约定等,是否存在未披 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预计负债 等情况,公司就上述借款或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情况,并进一步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 5 / 27 核 查 意 见 情况。 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在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 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瑞德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形,该事项不 属于《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五条规定的资金占用的情形; 2、公司在与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鑫小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合同显示存在公司未经董事会 决议为他人违规担保的情形,因借款人与兴鑫小贷达成和解并归还了 借款,该事项不属于《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五条规定的资金占用的情 形; 3、公司在与江苏新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合 同中显示借款人签字盖章处有公司名称但未有公司盖章,本所经办律 师认为不存在未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的情况; 4、公司在与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中,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了案件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等,根据保理 合同,美尚生态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美尚生态提供保理服 务,王迎燕和徐晶作为连带保证人为美尚生态对保理事项进行担保, 该事项不存在未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的情况; 5、公司在与倪郡苓民间借贷纠纷中,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借款 6 / 27 核 查 意 见 合同中显示借款人抬头处有公司盖章,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属 于债务加入,参照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属于公司为 控股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该事项不属于《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五条 规定的资金占用的情形。 六、对关注函问题 2.(2)的核查意见 问题 2.(2)请说明上述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原告诉讼请求、诉 讼标的金额、所处阶段、判决及执行情况,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期间、科目及金额等),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并进一步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诉 讼情况。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与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前披露的诉讼事项核对后,经办律师发现除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东林支行与美尚生态、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迎燕、 徐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披露外,其他诉讼事项包括无锡市锡山 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新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 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倪郡苓等主体与美尚生态的诉讼纠纷均未 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公司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 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7 / 27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涉及金额 案件进展 执行情况 是否 号 (元) 披露 806 江苏银行 美尚生态、 金融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 106,187,290.48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法院调取相关法律文 审理中 已披 股份有限 无锡瑞德纺 借款 还原告借款本金 98,271,380 元 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 露 公司无锡 织服装设计 合同 及逾期罚息 7,915,910.48 元 院,案号:(2024)苏 0213 民初 1667 号, 东林支行 有限公司、 纠纷 (截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 该案在审理中。 王迎燕、徐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 晶 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237,173 元;3、请求判令被 告三、四对被告一、二上述第 1、2 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4、诉讼费由四被告共 同承担。 117 无锡农村 无锡瑞德、 金融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 20,701,260.67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3 未披 3 商业银行 美尚生态、 借款 本金 2,000 万元、期内欠息 案号:(2022)苏 0211 民初 2042 号,法院 日执行,案号: 露 股份有限 江苏**企业 合同 67,666.67 元、逾期罚息 判决如下:1、被告无锡瑞德于本判决生效后 (2023)苏 0211 执 公司 咨询管理有 纠纷 55,825 元(截至 2022 年 1 月 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并支付期 3138 号,于 2023 年 限公司、徐 21 日)、律师代理费 577,769 内欠息 67,666.67 元,逾期罚息截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限制高消 晶、王迎燕 元;2、判决对被告一的上述债 1 月 21 日为 55,825 元;2、被告瑞德于本判 费,于 2023 年 11 月 务,被告二-五承担连带清偿责 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577,769 14 日执行终本。 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 元。3、就被告无锡瑞德上述第一、二项付款 担。 义务,被告江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徐晶、王迎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就被告 无锡瑞德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 美尚生态对被告无锡瑞德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 核 查 意 见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5,30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0,306 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美尚生态在 75,153 范围内负担)。二审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机构为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2)苏 02 民终 7598 号,法院判决如 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 75,153 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117 江苏新纺 王迎燕、徐 民间 1、请求判令王迎燕和徐晶向原 18,689,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该案件已判决,控股 未披 4 实业股份 晶、赣州** 借贷 告归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 案号:(2023)苏 0213 民初 4200 号,法院 股东个人案件。借款 露 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合 纠纷 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 2023 年 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美尚生态已不 合同中显示借款人签 伙企业(有 3 月 15 日为 3,151,000 元); 属于被告。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判决如 字盖章处有公司名称 限合伙)、 2、赣州**公司与王迎燕、徐晶 下:1、王迎燕、徐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但未有公司盖章,公 上海**发展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 上海** 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逾期利 司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 公司、无锡***公司对被告王迎 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无锡**咨询 燕、徐晶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 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 143,194 元,由王 有限公司 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迎燕、徐晶共同承担。 由王迎燕、徐晶、赣州**公 司、上海**发展有限公司、无 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17 湖南中盈 成都市**开 保理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 50,543,17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该案件 未披 5 梦想商业 发建设有限 合同 告到期应收账款债权本金人民 案号:(2021)湘 0104 民初 16438 号,法院 不会进入法院执行阶 露 保理有限 公司、美尚 纠纷 币元 47,100,000 元及逾期付款 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进行财产保全,于 2022 段。 公司 生态、王迎 违约金人民币 2,953,170,合 年 4 月 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 燕、徐晶 计人民币 50,053,170 元;2、 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不能 诉,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解除对被告城都市 9 / 27 核 查 意 见 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全额回购 **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于 2022 年 义务,按原告未获清偿的债务 5 月 25 日准许原告撤诉。 余额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请 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 二的上诉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 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 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490,000 元;5、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 案全部诉讼费用。 117 倪郡苓 王迎燕、徐 民间 1、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 20,667,8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该案件已判决,公司 未披 6 晶、美尚生 借贷 2,000 万元及利息,赔偿律师 案号:(2022)苏 0213 民初 1466 号,法院于 不承担责任。 露 态 纠纷 费损失 667,800 元;2、案件受 2022 年 8 月 15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 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如下:王迎燕、徐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2,000 万 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165,689 元,由原告 负担 7,038 元,由王迎燕、徐晶负担 158,651 元。 117 无锡市锡 陈**、美尚 金融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 3,020,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 陈**已归还借款,公 未披 7 山区兴鑫 生态、无锡 借款 款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022)苏 0281 民初 7831 号,法院于 2022 司已解除担保责任。 露 农村小额 瑞德纺织服 合同 2、依法判令原告因实现债权的 年 7 月 2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贷款有限 装设计有限 纠纷 律师代理费 13 万元和担保保函 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350 万元或查封、扣 公司 公司、江苏 7,000 元由被告一负担; 3、 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 年 8 月 22 日法院 **企业咨询 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 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陈**结 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 欠原告借款本金 300 万元,于 2022 年 10 月 10 / 27 核 查 意 见 管理有限公 两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8 日支付 100 万元,2022 年 11 月 28 日支付 司、王迎燕 4、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 1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28 日支付 100 万 费由被告负担。 元;2、陈**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 13 万元, 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付清;3、本案案件受 理费减半收取 17,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保函费 7,000 元,共计 29,400 元,由原告负 担 9,400 元,陈**负担 20,000 元,陈**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前支付; 4、上述所有款 项陈**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承担逾期利息和 罚息;5、美尚生态、无锡瑞德、江苏**企业 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王迎燕对陈**上述所有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7 无锡市锡 杜**、美尚 金融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 3,020,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 杜**已归还借款,公 未披 8 山区兴鑫 生态、无锡 借款 款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和罚 (2022)苏 0281 民初 7828 号,法院于 2022 司已解除担保责任。 露 农村小额 瑞德、江苏 合同 息;2、依法判令原告因实现债 年 7 月 2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贷款有限 **企业咨询 纠纷 权的律师代理费 13 万元和担保 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350 万元或查封、扣 公司 管理有限公 保函 7,000 元由被告一负担; 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 年 8 月 22 日法院 司、王迎燕 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 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杜**结 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 欠原告借款本金 100 万元,于 2022 年 9 月 15 述两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 日前付清;2、杜**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 13 任;4、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 万元,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前付清;3、本案 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函费 7,000 元,共计 29,400 元,由原告负担 9,400 元,杜**负担 20,000 元,杜**于 9 月 15 日前支付原告;4、上述 所有款项杜**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承担逾 11 / 27 核 查 意 见 期利息和罚息;5、美尚生态、无锡瑞德、江 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王迎燕对杜** 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7 1,607,007.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0 9 案号:(2021)皖 1103 民初 3849 号,法院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林地承包 日作出(2022)皖 安徽省滁 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林业 费 1,489,988 元及逾期付款违 1103 执 148 号《执行 州市南谯 滁州美尚生 内支付原告林地承包费 1,489,988 元及逾期 承包 约金 97,019 元;2、判决被告 裁定书》、《执行通 未披 区章广镇 态景观有限 付款利息;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合同 支付原告律师费 2 万元;3、本 知书》,原告于 2023 露 章广村村 公司 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20,000 元;3、案件受理 纠纷 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 年 2 月 17 日出具《款 民委员会 费 19,263 元,减半收取计 9,631.5 元,保全 担。 项结清承诺书》,该 费 5,000 元,合计 1,4631.5 元,由被告承 案件已解决。 担。 118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 2,526,454.16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 0 金 2,464,833.33 元;2、判令 号:(2021)内 0725 民初 1084 号,法院判 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22 呼伦贝尔 陈巴尔虎旗 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内利息 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日作出(2021)内 借款 市子田商 草原产业生 61620.83 元;以上合计 给付原告借款本金 2,464,833.33 元及利息 0725 执 1364 号《执行 未披 合同 贸有限责 态科技有限 2,526,454.16 元;3、判令被 61,620.83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结案通知书》,本案 露 纠纷 任公司 公司 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 执行完毕,予以结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 27,011.64 元,减半收取 13,505.82 元,由被 案。 费。 告负担。 118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162,231.2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劳动人事争 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1 1 滁州美尚生 劳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7,897 元; 议仲裁委员会,案号:滁南劳人仲案[2021] 日作出(2022)皖 未披 李院华 态景观有限 人事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第 241 号。裁决如下:1、双方解除劳动关 1103 执 2675 号《执行 露 公司 争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8,598 系,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 通知书》、《执行裁 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明;2、被申请人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12 / 27 核 查 意 见 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45,031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定书》;于 2022 年 12 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40,680 元。后公司不服上诉,受理机构为滁 月 2 日执行终本。 支付医疗费 13,462 元; 5、裁 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皖 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 1103 民初 484 号,判决如下:1、原告滁州美 伙食补助费 1,080 元; 6、裁 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 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 院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原告滁州美 费 6,163.2 元。 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院 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0,680 元; 3、驳 回原告滁州美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118 1,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林地 1,059,974.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来安县人民法院,案号: 2 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将合 (2022)皖 1122 民初 579 号,法院于 2022 同范围内上种植的苗木立即移 年 3 月 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走,返还林地;2、判令被告立 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 滁州林源 即支付租金 971,250 元及逾期 计 12,170 元,由原告承担。 来安县美尚 租赁 原告已撤诉,该案件 林业投资 利息损失 88,724 元,两项暂计 未披 生态苗木有 合同 不会进入法院执行阶 开发有限 为 1,059,974 元;3,判令被告 露 限公司 纠纷 段。 公司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原合同 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占 用林地期间的占用费;4、本案 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 担。 118 江苏绿之源 建设 2,737,914.53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 2022 年 8 月 23 日法院 3 莒县国政 生态建设有 工程 (2022)鲁 1122 民初 1206 号,法院一审判 工程款 2,737,914.53 元及利 作出(2022)鲁 1122 未披 水利工程 限公司(以 施工 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 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 执 2410 号《执行通知 露 有限公司 下简称“绿 合同 支付工程款 2,707,608.28 元及利息;2、驳 被告承担。 书》。 之源”) 纠纷 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申请费 5,000 元及案 13 / 27 核 查 意 见 件受理费 15,482 元,由绿之源负担。 被告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受理机构为山东省日照 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 11 民终 1378 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上诉费 2,276 元由绿之源承担。 118 1,030,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 4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2022)鲁 1122 民初 4563 号,法院判决如 民间 瀚森园林 100 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 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 未披 绿之源 借贷 有限公司 支付原告律师费 3 万元;3、本 告借款 100 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 3 万 执行阶段。 露 纠纷 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元。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减半收取 6,9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均由被告负担。 118 475,194.38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安吉县人民法院,案号: 5 (2023)浙 0523 民初 1013 号,法院调解如 下:1、程欢平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前支付原 告货款 40,000 元,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支付律师代理费 18,400 元;2、绿之源生于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 401,101.44 安吉彩虹 程欢平、第 买卖 441,101.44 元,并赔偿利息损 元;3、如绿之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 未披 绿化工程 三人:绿之 合同 失;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 务,则由程欢平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前向原 执行阶段。 露 有限公司 源 纠纷 师代理费 18,400 元;3、被告 告代付货款 401,101.44 元,程欢平实际代付 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后,有权向绿之源追偿;4、如程欢平按上述 协议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 原告有权自程欢平任一期逾期之日起申请强 制执行,并有权要求程欢平支付违约金 15,692.94 元;5、本案受理费 42115 元(已 减半)由程欢平负担。 14 / 27 核 查 意 见 118 918,093.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6 案号:(2021)苏 0211 民初 6166 号,法院 16 日作出(2021)苏 锡山区云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 票据 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 0211 执 3422 号《执行 未披 林福君工 美尚生态 918,093 元及利息;本案诉讼 纠纷 原告支付票据款 918,093 元及利息损失;案 通知书》、《执行裁 露 程队 费用由被告承担。 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1,491 元,由被告承 定书》,于 2022 年 3 担。 月 15 日执行终本。 118 1,263,115.74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10 7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 案号:(2022)苏 0211 民初 1822 号,法院 日作出(2023)苏 无锡昆睿 票据 金额 1,263,115.74 元及其该款 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 0211 执 542 号《执行 未披 建设工程 美尚生态 纠纷 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1,263,115.74 元及利息损 通知书》、《执行裁 露 有限公司 承担。 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8,084 元,由被 定书》,于 2023 年 3 告承担。 月 29 日执行终本。 118 250,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8 惠山区堰 票据 案号:(2022)苏 0211 民初 8067 号,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桥桂军金 追索 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 未披 美尚生态 票据金额 25 万以及该款利息损 属材料经 权纠 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 25 万元及利 执行阶段。 露 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营部 纷 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25 元,由被告 承担。 118 350,000.00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9 美尚生态、 票据 案号:(2022)苏 0211 民初 8735 号,法院 江苏爱中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 昌宁县美尚 追索 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 未披 建设工程 付票据金额 35 万以及该款利息 生态景观有 权纠 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 3 万元及利 执行阶段。 露 有限公司 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限公司 纷 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900 元,由美尚 生态承担。 15 / 27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诉讼情况属于 无法核查事项,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七、对关注函问题 2.(3)的核查意见 问题 2.(3)请结合公司就有关借款或担保事项的知悉时点和途 径,公司与无锡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上诉实际履行内部审议 程序情况,公司董事长是否知悉相关审议、是否主导并认可,是否征 得董事会整体同意等,说明你公司就借款或担保以及相关诉讼未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地披露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是否存在重 大遗漏。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公司的披露信息,认为 公司存在未将公司与无锡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披露的 违规事项,本次补充披露的公司与无锡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涉及的内容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八、对关注函问题 3.(1)的核查意见 问题 3.(1)请说明衡南煜盟穿透后的股东及最终出资人,并说明 其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gsxt.gov.cn)查询的结果,衡 核 查 意 见 南煜盟 100%控股股东为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联盟能源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00%控股股东为华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储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上海恒航科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股 70%) 和福州市智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占股 30%),上海恒航科昌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100%控股股东为中國長興宏達電投集團有限公司,中國 長興宏達電投集團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具体情况无法查询。 根据衡南煜盟的回复,衡南煜盟由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中联盟能源”)100%控股。中联盟能源为华储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华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华储科技的股东为上海恒航科 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70%股权)、福州市智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智睿公司持有 30%股权),智睿公司的股东为两名自然人,持 股分别为叶丽芳持有 49%、叶彬持有 51%。华储科技股东已形成决议, 由智睿公司全权负责华储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拥有重要事项决策 权。因此,衡南煜盟系智睿公司所实际控制,穿透后则为自然人叶彬 所实际经营管理及出资。 结合公开渠道可查询信息以及衡南煜盟的回复,本所经办律师认 为衡南煜盟穿透后的股东及最终出资人与美尚生态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或 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九、对关注函问题 3.(2)的核查意见 问题 3.(2)请说明上述光伏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是否约定联合体授 权签订合同的安排,联合体成员是否签订相关利益分配的协议,如是, 17 / 27 核 查 意 见 说明相关安排或协议的具体内容;如否,说明仅存在联合体成员授权 文件即签署样本段合同是否实质改变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投标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光伏项目招投标文件,未发现有约定联合体 成员授权签订合同安排,联合体成员亦未签订相关利益分配的协议。 联合体成员授权签订合同未背离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符合 《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体双方在投标前签订了联 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了各方承揽的工程内容和范围。联合体成 员授权签署样板段合同未改变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揽的内容和 范围,所以未实质性改变中标结果,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十、对关注函问题 3.(3)的核查意见 问题 3.(3)请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8 号)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住建部令第 86 号)第二条的规定,说明上述样板段合同是否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 项目,是否已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如是,说明取得的具体时间; 如否,说明仍未办妥的具体原因、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前期收入确认是否审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有关规定。 核查意见如下: 样板段合同所涉项目为光伏发电站建设项目,属于新能源项目, 项目总投资 1500 万左右。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18 / 27 核 查 意 见 建部令第 18 号)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住 建部令第 86 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新能源项目必须实行监理,样板段合 同所涉项目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情形。 样板段合同所涉项目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条规定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必须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结合发包方的回复,该项目所在地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项目不属于建筑及市政基础工程,因此该 项目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综上,样板段合同所涉项目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情形,无须办 理施工许可证,所涉项目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本问题的其他事项不属于律师执业范畴,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十一、对关注函问题 3.(4)的核查意见 问题 3.(4)请说明上述总承包方是否具备直接实施专业分包合同 内容的相关资质和履约能力,如是,请补充说明进行专业分包的原因 及合理性。 核查意见如下: 上述总承包方是否具备直接实施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的相关资质 和履约能力本所律师无法核查。根据总承包方的中标情形,可推断总 承包方具备直接实施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的相关资质和履约能力。 十二、对关注函问题 3.(5)的核查意见 问题 3.(5)请结合《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说明上述总承 19 / 27 核 查 意 见 包方是否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本次分包,是否已取得建设单位认可 及具体时点,是否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总承包合同涉及总承包方的商业秘密,经办律师 无法获取总承包合同内容,无法核查。 十三、对关注函问题 3.(6)的核查意见 问题 3.(6)请按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分类列式上述工程项目成 本,说明成本核算依据、核算方法,并说明公司成本投入与实际工程 进度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控制工程进度从而调节收入的情形。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问题所涉事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 核查意见。 十四、对关注函问题 3.(7)的核查意见 问题 3.(7)请结合上述工程项目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缴纳政策、申 报和缴纳情况,说明相关税金确认和计量依据,税务处理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规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问题所涉事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 核查意见。 十五、对关注函问题 4.(1)的核查意见 问题 4.(1)请说明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 诉求、诉讼阶段、涉案金额、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20 / 27 核 查 意 见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信息如 下: 21 / 27 序 涉及金额 是否披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执行情况 号 (元) 露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签收由无锡市中级人 民法作出的(2023)苏 02 执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 627 号《执行裁定书》和《执 无锡 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 行通知书》,责令公司依法 市瑞 号:锡仲(2023)字第 0349 号,公司于 2023 建设 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相应的 景城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年 9 月 14 日现场获取《调解书》,调解如下: 工程 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无 215 市服 美尚生态 工程款和苗木款共计及承担 23,371,627.29 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 已披露 分包 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 务有 本案仲裁费用。 12,936,331.44 元,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一 合同 2023 年 10 月 27 日执行,案 限公 次性支付原告 7,584,000 元苗木采购款,保全 号(2023)苏 0211 执 5944 司 费 5,000 元、仲裁费 128,884 元由美尚生态承 号,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 担。 知,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限制高消费,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执行终本。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获 无锡 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 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瑞 号:锡仲(2023)字第 0350 号,公司于 2023 作出的(2024)苏 02 执 30 建设 景城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年 11 月 14 日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 号《执行裁定书》。公司于 工程 216 市服 美尚生态 工程款及承担本案仲裁费 3,997,004.35 尚 生 态 确 认 结 欠 原 告 剩 余 工 程 款 2024 年 1 月 31 日获悉无锡 已披露 分包 务有 用。 3,997,004.35 元,如美尚生态未按照还款方案 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合同 限公 还款,原告可就上述款项及仲裁费、保全费向 《执行通知书》、《执行裁 司 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保全费 5,000 元及仲裁 定书》,案号:(2024)苏 费 32,010 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0211 执 507 号。 核 查 意 见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院,案号:(2021)苏 0891 民初 2350 号,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 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 淮安 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作 建设 付原告工程款 2,700 万元; 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 市新 美尚生态、 出(2022)苏 0891 执 770 号 工程 2、判令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 6,416,688.63 元;2、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建 时代 淮安市城建 《执行通知书》,已于 2022 1008 施工 建设有限公司在欠被告工程 27,000,000.00 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美尚生态 已披露 劳务 开发建设有 年 3 月 15 日将(2021)苏 合同 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请承担 6,416,688.63 元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 有限 限公司 0891 民初 2350 号民事判决 纠纷 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 款义务。案件受理费元 176,800 元,变更后 公司 书执行完毕,现结案。 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56,716 元, 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61,716 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淮安市城 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安徽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滁 案号:(2021)皖 1103 民初 3849 号,法院 州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林地承 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作 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南谯 林业 包费 1,489,988 元及逾期付 出(2022)皖 1103 执 148 号 滁州美尚生 内支付原告林地承包费 1,489,988 元及逾期 区章 承包 款违约金 97,019 元;2、判 《执行裁定书》、《执行通 1179 态景观有限 1,607,007.00 付款利息;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未披露 广镇 合同 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2 万 知书》。原告于 2023 年 2 月 公司 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20,000 元;3、案件受理 章广 纠纷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17 日出具《款项结清承诺 费 19,263 元,减半收取计 9,631.5 元,保全 村村 由被告承担。 书》,该案件已解决。 费 5,000 元,合计 1,4631.5 元,由被告被告 民委 承担。 员会 23 / 27 与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披露的诉讼事项核对后,经办律 师发现就淮安市新时代劳务有限公司与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 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 广镇章广村村民委员会与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 纠纷案件,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对关注函问题 4.(2)的核查意见 问题 4.(2)请说明公司与上述苗木客户销售苗木是否为通过“以 物抵债”方式偿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务,结合有关苗木定价公 允性、实际流转情况等,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说明公 司相关收入是否应当予以扣除及其判断依据,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 情况。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苗木客户与公司签订的苗木 销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上述苗木客户销售苗木并非是通过 “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务。本问题的其他事 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十七、对关注函问题 5 的核查意见 问题 5 请结合问题 1 至 4 说明公司前期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对公司过往年度的财务报告 真实性、准确性产生重大影响,是否需要对以往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追溯调整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核查意见如下: 核 查 意 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问题所涉事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 核查意见。 十八、对关注函问题 6 的核查意见 问题 6 请结合问题 1 至 5 说明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是 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如是请披露更正情况, 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 司本次回函补充披露了之前未及时披露的事项。 本核查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25 / 27 核 查 意 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高晓春 经办律师: 吴少峰 罗雯俊 2024 年 月 日 26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