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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澜股份: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12-07  

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黄泽丰先生、程

银娥女士、黄燕霞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

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黄泽丰、程银娥、黄燕

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黄泽丰、程银娥、黄燕霞:

    经查,你们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6日期

间,你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澜股份”)1,354.70万股,持有高澜股份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4.438%后,又

于11月7日买入高澜股份股票374.7万股,持有高澜股份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

5.6655%。你们买入高澜股份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高澜股份,未暂停买入高澜股份股票,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

范相关股权变动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
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上述警示函所涉黄泽丰先生、程银娥女士、黄燕霞女士增持的事项,公司已

于2024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股

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黄泽丰先生、程银娥女士、黄燕霞女士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

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