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1月)2024-01-31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之
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启
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
(三)必须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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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必须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因特殊情况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由其他人员担任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公司现任监事;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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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
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
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公
司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聘任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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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一)公司董事会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节 离职或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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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适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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