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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启迪设计: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2024-01-31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
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 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
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 责 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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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 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 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
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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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提名委员会工作
组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
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
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提名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改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
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
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积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
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
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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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并适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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