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名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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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F, CTS Tower, No. 4011,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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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华商”)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名家汇”)的委托,指派华商律师出席并见证贵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华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名家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华商特作如下声明:
1、华商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华商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2、华商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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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华商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已向华商保证,公司已向华商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并提供了华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
司提供给华商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华商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华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人
员、会议登记、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
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20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程宗玉
现场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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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参
加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
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华商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203 人,代表股份
239,720,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625%,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7,621,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847%;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98 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2,098,6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9%。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8 人,代表股
份 27,557,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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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7 人,代表股份 27,541,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595%。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华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9,079,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
反对36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3%;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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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73,2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916,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46%;反对36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8%;弃权273,2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5%。
2、审议并通过《关于出售部分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9,095,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395%;反对34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9%;弃权284,2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932,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41%;反对34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3%;弃权284,2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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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高 树
经办律师:
何梓圻
经办律师:
田永志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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