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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美星: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8-16  

                                                证 券 代 码 : 300509 证 券 简 称 : 新 美 星
                                                                     公 告编号:2024-029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518 号公司会议
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何云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9 日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75,324,650 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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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编号:2024-029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5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5,093,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9.0733%。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231,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80%。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231,32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0%。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何云涛先生、何建锋先生、王德辉先生、
杨亚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
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何云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098,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190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何云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何建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095,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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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65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何建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王德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095,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07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王德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杨亚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095,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04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杨亚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苒洲先生、苏子豪先生、柯莉拉女士为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2.01.选举李苒洲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095,4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935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李苒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苏子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095,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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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编号:2024-029


份的 0.804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苏子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候选人:选举柯莉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095,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06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柯莉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秋红女士、张振峰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奚文红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
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候选人:选举陈秋红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095,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07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陈秋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候选人:选举张振峰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095,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66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张振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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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编号:2024-029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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