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网 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长沙高 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558 号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0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3 月 20 日 9:15-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76,43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042%, 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 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共同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3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958%;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并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分为七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3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958%;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3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958%;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3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958%;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3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958%;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3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958%;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3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958%;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3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958%;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