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 14:00 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为 2024 年 8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 人,代表股份 90,02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6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股份 89,788,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1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53 人,代表股份 23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5 人,代表股份 59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2.01 选举王岳钧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裘福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蒋源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邢宾宾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马雨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邢潇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3.01 选举蔡海静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吕圭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单伟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 案: 4.01 选举王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赵开裕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89,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3%; 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797%;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90%;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2.01 选举王岳钧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9,792,80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90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501%;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02 选举裘福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9,792,8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9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494%;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03 选举蒋源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9,792,80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90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496%;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04 选举邢宾宾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9,792,8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9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494%;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05 选举马雨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份数89,792,80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9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492%;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2.06 选举邢潇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9,792,8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9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494%;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3.01 选举蔡海静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9,792,6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59%; 表决结果: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当选 未当选□ 3.02 选举吕圭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9,792,60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7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58%;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3.03 选举单伟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9,792,6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59%;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 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4.01 选举王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9,792,60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份数365,70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61%;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4.02 选举赵开裕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9,792,60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7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58%; 表决结果: 当选 未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许洲波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