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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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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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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17 日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 2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169,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85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91,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9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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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9,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
21,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9,3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9%;反对 21,9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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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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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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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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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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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常睿豪




                                                                                             202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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