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月 17 日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 2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169,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85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91,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9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9,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 21,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9,3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9%;反对 21,9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33,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27,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4,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反对 27,16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常睿豪 2024 年 5 月 18 日 7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