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4009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的方式参加会议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 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武 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拟定于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口 中心(二期)S11号楼27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 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第8.00项议案。 2、2024年4月29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3,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5月13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 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通知增加临时提 案事项。 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 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地点等会议基本情况,并明确了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事项、注意事项、 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具体信息。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5月21日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号楼27层办公(7) 室-办公(9)室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林峰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 与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即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 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 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核查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和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人,代 表股份69,910,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3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55人, 代表股份69,910,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36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股份11,221,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62%。 鉴于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及人数进行核查及确认。 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及 通讯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 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亦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等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910,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1,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910,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1,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910,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1,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910,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1,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906,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18,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61%;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46,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18,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61%;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承诺变更事项,承诺人及其关联方表决时需要回避。本议案为普通决 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 及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7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50,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1,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时需要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已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910,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1,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 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收到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8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韩德晶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薛志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史月欢 2024年5月21日 【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