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农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8-1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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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6412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以通讯参会的方式参加会议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和材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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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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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拟定于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
地汉口中心(二期)S11号楼27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024年7月30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0,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
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并明确了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事
项、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具体信息。会议通
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
S11号楼27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林峰主持。召开时
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8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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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核查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和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
股份70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92人,代表股
份69,951,7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50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90人,代表股份11,970,2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14%。
鉴于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及人数进行核查及确认。
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及
通讯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以通讯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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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等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予以公布。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公开披露。
(二)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8,867,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653%;反对1,764,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978%;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179,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5.0380%;反对
1,7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14.7440%;弃权26,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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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9,257,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75%;反对1,362,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283%;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569,4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977%;反对
1,3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23%;弃权38,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2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57,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75%;反对1,345,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35%;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569,4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977%;反对
1,3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62%;弃权55,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
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收到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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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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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韩德晶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肖玥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宋颂
2024年8月15日
【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