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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农尚: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2024-12-19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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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授权内容 ............................................................. 3
    第一节 授权事项 ......................................................... 3
    第二节 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 ............................................... 4
    第三节 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 ............................................... 6
    第四节 资金支付 ......................................................... 7
第三章 审批授权以及监督管理 ................................................. 7
第四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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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
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旨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交易、重大日常经营相关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实行决策批准或者集体审批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
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意见。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由股东会决策的事项,
未经股东会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策。
    第七条 公司日常的一般性、经常性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授权董事长与公
司经营管理层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授权内容

                             第一节 授权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事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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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事项,董事长一般应主持召开专题会进行集体研究讨
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事项: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预算范围内,批准项目的实施计划、资金支付计划及公司财务支出款
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应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审议。

                          第二节 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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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
                                                                                       单位:万元

 序号                  财务指标                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1                                                 X<10%        10%≤X<50%           X≥50%
          审计总资产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X<10%       10%≤X<50%           X≥50%
  2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或 Y≤1000   且 1000<Y≤5000      且 Y>500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X<10%        10%≤X<50%          X≥50%
  3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或 Y≤100     且 100<Y≤500       且 Y>500
          度经审计净利润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X<10%       10%≤X<50%           X≥50%
  4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或 Y≤1000   且 1000<Y≤5000      且 Y>5000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X<10%        10%≤X<50%          X≥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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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经审计净利润                           或 Y≤100     且 100<Y≤500       且 Y>500
      上述表格中X代表的交易标的占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Y代表交易的绝对金额。

        公司发生的交易因表中第3项与第5项原因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上述交易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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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当披露并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
 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公司对外投资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公司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

    第十四条 涉及生产性的流动资产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
务等,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由董事
长审批。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五条 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单笔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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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审批。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涉及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支出,如固定资产购置、房屋设备租赁、
设备维修、房屋维修等,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同一对象单月累计在500万元以
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或者同一对象单月累计超过500万元
的由董事长审批。
    单笔购买重大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的参考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非生产性业务合同文件,单笔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由
总经理审批;单笔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本章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关联交易有关的权限规定执行。

                             第四节 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遵循预算控制原则。财务支付必须在各级预算额度内进行,
总经理有权审批其预算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超出预算的需经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涉及生产性流动资产支出的资金支付,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
总经理审批,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涉及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支出的资金支付,单笔金额在300万元
以下或同一对象单月累计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或者同一对象单月累计超过5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费用报销与借支,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费用报销及借支由总经
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单笔金额在300万
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其他资金支付,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章 审批授权以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授权原
则应符合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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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
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
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或
《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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