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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路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0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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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上

刊登了定于2024年10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4年10月17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

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412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7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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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

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41,129,03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0.5645%。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

共计5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379,66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6898%。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 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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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邱京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850,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295,7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21.7637%。

    (2)《选举陈新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410,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3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2,855,5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47.9622%。

    (3)《选举付新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1,603,1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4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048,1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17.6057%。

    4.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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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青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2,286,0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731,0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29.0756%。

    (2)《选举黄远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2,290,0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735,0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29.1428%。

    4.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曾庆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2,284,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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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1,729,1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29.0421%。

    (2)《选举符玉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2,288,0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733,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29.1092%。

    4.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398,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6126%;反对 1,012,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765%;弃权 9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4,843,41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81.3504%;反对 1,012,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19%;弃权 9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77%。

    4.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398,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6126%;反对 1,012,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765%;弃权 9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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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843,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504%;

反对1,012,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19%;弃

权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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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马玲玉



                                             经办律师:

                                                           杨度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