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教育: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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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佳发
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
一。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
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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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之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
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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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
委员。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姓名;
(二) 委托代理事项;
(三)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四) 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
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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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
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说明,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 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 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会
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与会委员
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集人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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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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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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