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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辰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22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
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
证监局《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公司
字[2009]48 号)、《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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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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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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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七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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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
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
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应履行义
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四条 除二十三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
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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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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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
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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